
公司法律顾问事务是永辅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永辅律师基于多年而广泛的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政府部门等众多客户提供有关公司贸易、投资、并购、重组、法人治理、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参加公司的重大项目及相关商务的谈判;
——为公司起草、审查、修改涉及买卖、投资、股权或资产转让、并购、重组、破产等方面的各种合同、章程及其它法律文书;
——参与并购项目的整体方案及融资结构的设计;
——进行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起草相关披露文件;
——就政府审批、备案、登记、豁免等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办理相关批文或证照。
附:《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 )永辅律师顾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
鉴于: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法律顾问服务目的及原则
第一条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任务,是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以自身的专业素质、多年积累的法律顾问服务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甲方公司(企业)治理、合同管理、劳动人事和纠纷处理等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受甲方的委托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遵循下列原则: (一)勤勉尽责,竭诚服务; (二)及时高效,准确合法;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未经甲方的明示授权,乙方律师不得擅自处理甲方事务;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办理事务所产生之法律后果,归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二章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第四条 顾问费用项下的服务:在甲方支付了顾问费用后,应甲方要求,乙方就下列事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且不再另行收取法律服务费。(一)为甲方就其日常商务活动所涉及的一般性法律问题或疑问,提供口头的法律咨询;(二)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涉及财产利益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合同、协议、章程等一般性的法律文件;(三)协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四)对甲方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意见或建议。(五)就甲方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向第三方出具律师函,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六)应甲方要求,起草并以甲方名义在公共媒介发布法律声明或公告;(七)不定期向甲方提供与其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最新法律信息;(八)对甲方相关职员进行合同签订及履行、商业秘密保护与纠纷处理等法律培训。(九)就甲方的商业计划或融资计划提出口头的初步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第四条所列的服务事项不包括甲方母公司及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专项法律服务。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服务事项以外,应甲方要求,乙方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专项法律服务,但双方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费用应根据专项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乙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乙方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乙方优惠收费。(一)就甲方的融资、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公司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对相应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等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设计交易模式或解决方案,供甲方决策参考;(二)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拟定谈判策略与方案,并协助监督合同、协议的全面履行;(三)就甲方在与第三方发生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纠纷,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协助甲方或代理甲方参与协商、调解、申诉、仲裁或诉讼。(四)代理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报专利、公证、保险、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技术转让等事项;(五)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商业合作伙伴实施资信调查,参与并协助甲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七)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咨询,进行税务策划,充分利用现行财务、税收法律的优惠和便利政策,指导甲方在法律框架内合理避税。(八)根据甲方的要求,列席甲方股东会、董事会、职工大会等重大会议,提供见证和/或现场法律咨询;(九)其它经双方确认的重大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式
第七条 甲方指定 先生/小姐为乙方及联络律师日常事务的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签署《法律顾问事务清单》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通知乙方。
第八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日常法律事务的联络律师,联络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联络律师每月定期与甲方联系人会晤,每周定期与甲方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了解甲方的法律需求,接受工作任务,同时报告工作情况;(二)根据甲方咨询或委托事项的不同性质,由联络律师按照乙方内部工作制度分别转交乙方相关专业部门的专业律师解答或承办;(三)具体承办甲方日常一般性的法律事务。(四)对每一次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时间、方式、解答或承办律师、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填制《法律顾问事务清单》,经甲方负责人或联系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九条 乙方负责人或联系人可随时随地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面谈等方式,通过联络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或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除突发性紧急法律事务外,甲方就其重大、疑难法律事务需要与乙方律师面谈的,应提前二天就其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之相关情况及意欲达到之目的,以适当方式告知联络律师或乙方负责人,以便乙方指派律师提前做好工作时间安排和必要的准备。
第十一条 对属于本合同第六条所列的专项法律服务或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由乙方组织专业部门律师集体讨论,并指派具有处理相关事务经验和业务专长的律师主办。
第十二条若因乙方指派律师出差、生病、出庭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项的,乙方视情况可指派其他律师临时接替指派律师承办相关法律事务,甲方对此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 乙方的客户服务部门将定期对甲方回访,全面了解甲方对乙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甲方表示愿意对此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第四章 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的法律服务费采取固定顾问费和专项事务另行协商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付。具体约定如下: (一)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服务事项实行固定顾问费,本合同期限内按人民币 万元/年的标准计收,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二)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服务事项实行另行协商收费,原则上参照乙方当时收费标准给予20-40%的优惠。具体收费比例视工作难易程度、所涉金额大小及工作量的大小等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一)法定或政府机关或指定组织规定的费用,如登记费、工商查询费、公告费、鉴定、公证、评估、审计、拍卖等费用。 (二)差旅费用: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律师到成都行政区域外为办理甲方法律事务而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通讯费等,其标准为:出租车费、机票实报实销,住宿费按当地三星级宾馆住宿标准实报实销,餐饮津贴人民币四川省内50元/人/天,四川省外100元/人/天。 (三)专家论证费及公关协调等费用,由联络律师事先报请顾问单位同意后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要求采用计时收费制计费以及其它法律不禁止的收费方式计费的,可与乙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五章 甲方的协助义务及乙方的职责
第十七条 甲方的协助义务: (一)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所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如因提供材料虚假、遗漏或告知情况不实或错误,甲方应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 (二)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三)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 (四)在乙方律师从事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法律业务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需另行委托并与乙方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的职责: (一)乙方律师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四)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六)乙方对甲方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七)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六章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甲方所付费用结算后多余部分由乙方退回;(二)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延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所收费用不予退回:(一)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二)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的;(三)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代理行为非法或无实质意义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和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保密规定乙方由于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而获知的有必要保密的甲方经营状况、客户名单、专有知识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无论本合同是否续订,乙方均不得对外披露。甲方从乙方处获知的有必要保密的各类信息,无论本合同是否续订,甲方均不得对外披露。泄密方对因泄密造成的对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约定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针对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顾问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甲方基于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均应向乙方索取合法票据。否则,甲方向乙方律师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不应视为系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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