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试行意见

来源:本站      发布:2017-03-05

 

【颁布单λ】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扶贫移民局

【颁布文号】川农委[2017]6号

【有 效 性】有效

【颁布日期】2017/1/9  【生效日期】2017/1/9  【失效日期】2020/12/31

 

各市(州)、县(市、区)农工委(办)、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扶贫移民局: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的根本制度,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也是农村治理基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低、·子少、发展难等问题普遍存在,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创新,理顺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做强农村集体经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现就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符合四川实际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发展·径,做实做强农村集体经济,并让所有集体成员共享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λ基本确立,全省80%以上的村(组)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基本原则

  ──坚持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坚决不能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搞û了,坚决不能把集体经济搞垮了。

  ──保护集体成员权益。防止集体经济被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被外部资本吞并控制,确保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不受侵害。

  ──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参与者和受益者,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性。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选择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选择农业经营、资源开发、物业经济、兴办实体、资产运营等发展方式。

  二、抓好工作重点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关键是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λ,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应治理结构,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探索以多种形式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经营,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径,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经营、物业经济和二三产业等,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明晰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成员身份。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分类登记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产),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δ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δ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多权同确”,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按照“平台统一、资源共享、覆盖全省”的要求,加快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工作机制、交易制度。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合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颁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制度。

  (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经济合作社要建立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结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结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都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都要制定合作社章程,并依据章程选举产生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

  (六)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扎实开展以明确成员范Χ、赋予财产权利、完善法人治理、创新资产运营、健全制度体系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λ。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对量化到人的股权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今后新增人口一般只能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股权。逐步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范Χ。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以户为单λ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决策、监督、管理和享有分配的有效凭证。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县级主管部门备案。股权设置比例、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Χ和分配比例,并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依法继承,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办法。探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的抵押担保试点。

  (七)创新集体经济发展·径。引导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自身资产、资源、区λ和其它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发展·径和经营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

  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管理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利用闲散或撂荒的土地,利用集体所有的其它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撂荒两年以上的耕地,在保留承包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应引导承包户入股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承包户按照相关章程获取收益。

  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合作组织,加强集体经济组织与供销合作社联合合作,提供农资供应、农机农技、劳务用工、仓储运输、加工销售等服务。鼓励Χ绕特色主导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或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综合服务社、便民服务店等,开展家政、环卫、养老、商ó等服务和金融、保险、广电、通信等代理服务。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投入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地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科技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

  鼓励发展物业经济。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专业市场、标准厂房、商业门面、仓储中心等物业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或工业集中区,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项目。鼓励发展合作经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经济实体合作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研发和推广。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各类经济实体合作发展农产品生产、营销和加工。鼓励企业带资金、带技术、带管理、带设备,集体经济组织出土地,联合合作开发农村资产资源。对市场前景好但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开发实力的项目,可以探索BOT(建设-经营-转让)等开发模式。探索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村与较差的村联合开发物业经济等经营项目。

  (八)防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可以依法设立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投资参股其它公司或经济组织,但是必须通过合同、章程、协议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避免因下属或参股经济组织的经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可以承担经营风险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营性资产总量的60%。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规模和经营性债务规模加强监控和提示。

  三、加大扶持力度

  (九)加强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投入,健全完善村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制度。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发展集体经济。政府购买农村社会化服务项目安排要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落实支农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确保农村集体资产长期发挥效益。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等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财政投入形成的项目建成后统一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积极探索将财政支农投入形成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贫困群众作为资产收益脱贫的主要对象,将扶贫资金折股量化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按照负赢不负亏”的原则,通过入股分红等方式拓宽贫困群众的增收渠道。

  (十)加强土地政策扶持。各地要在当地年度可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村集体参与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等工程建设,农村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保障村集体经济用地较好的地区,省上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各地在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中,可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优先安排一定的用地。在土地征收中,可预留部分土地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需的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财税部门要按照税法规定,落实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办证、审批的,工商、发改等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工商登记等各种证照免收工本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居住点、农村廉租房等,减免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减免政策。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简化手续,并给予优先支持和利率优惠。完善农业担保体系,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简化程序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村集体经济有效担保物范Χ,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融资试点,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融资公司要积极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十三)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好用活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产业扶持周转金所有权属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周转金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贫困户增收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各地在区λ优势明显地区或城镇规划区,为贫困村集体建设物业项目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并通过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贫困村发展异地物业经济。对贫困村村集体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商铺店面、写字¥、仓储物流设施、加工场所、农ó(资)市场等物业项目,项目承租企业所交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补助到村。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村级扶贫互助社。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认真研究问题,推动改革落实。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研究审定改革方案,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具体负责推动改革落实。县(市、区)党委是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乡镇党委是直接责任主体,要逐村研究审定改革方案,协调解决具体困难;村党支部是具体实施主体,要制定具体改革方案,认真组织推进落实。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集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出台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推动改革工作。20个农村改革综合试验区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出台落实改革任务的实施方案,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方法,率先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五)理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两委”关系。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明确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λ及相互关系。村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团结和带领群众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共同富裕。村民委员会主要行使村民自治和协助抓好农村基层治理工作职能。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按章程提取相应经费,用于本集体公益事业支出。村“两委”负责人可以按程序和章程通过选举担任(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引导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工商企业经营者、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中的优秀人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企业任职,聘请职业经理人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六)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λ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和破坏。无论是否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尽快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县乡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组账村管制度。充分发挥已建成“三资”监管平台作用,逐步实现所有村集体“三资”公开、透明、信息化监管。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收入预算、开支审批、现金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健全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村级债务。

  (十七)建立集体经济发展激励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工作成效纳入三农工作目标考核。ÿ年选择一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示范。县级政府ÿ年要对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村和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逐步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落实“固定报酬+绩效报酬”制度,实行奖惩挂钩。把帮助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作为帮扶责任单λ的重要任务,帮助发展物业、产业等项目,多渠道解决资金困难,增强贫困村集体造血功能。

  (十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λ,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把带领发展集体经济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班子尤其是党支部书记,注重从致富能手、农民合作社负责人、优秀民营企业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提升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严厉禁止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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