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来源:本站      发布:2015-11-15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ì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λ、不误导信访群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ì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Χ。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¼,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λ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Υ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Υ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群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6月8日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政法委:律师参与信访案不能当政法机关说客

新京报 | 作者:邢世伟

昨日,记者从中央政法委获悉,在近日召开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培训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表示,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不能成为政法机关有错不纠的“说客”,也不能为多收代理费,成为委托人无理诉求的“代言人”,而是服从法律,服务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向信访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谈及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初衷,王其江透¶,信访人受自身能力和条件限制,往往难以准确表达诉求、有效主张权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较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是向信访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通过答疑解惑、释法析理,解决信访人看不懂法律文书、不理解法律处理意见的问题,促使信访人服判息诉。经过评议案件、评析信访人诉求,对反映问题合理有据的,代理信访人提起申诉,解决信访人不会申诉、不理性申诉的问题,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效果。

  与此同时,当前信访案件积压多、重信重访多是政法机关面临的突出问题。这些信访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既有办案单λ有错不纠的问题,也有客观条件限制案件破不了、执行不了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对办案单λ不信任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办案单λ和信访人之间搭建起有效沟通交流的桥梁。此外,律师还能帮助办案单λ发现执法错误、瑕疵,提高审查处理的精准度和公正性,解决纠错难的问题。

  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只服从法律

  王其江称,中央已经对外发布了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相关文件。今年年底前,各地都要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启动。省一级政法部门在明年上半年、地市一级在明年底前都要推开实施,县区一级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王其江尤其强调,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不是帮助办案单λ“和稀泥”“搞摆平”,根本目的是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各级政法部门不能摆“花架子”。既要防止把律师值班室简单搞成政法机关的“第二接访室”,只接待咨询、收转材料,不做实质性的化解和代理工作,也要防止搞成律所的“第二收案室”,为追求经济效益,只重视申诉代理,不下工夫做化解息诉工作。

  王其江说,“律师不是受雇于政法机关,不能成为政法机关有错不纠的‘说客’,也不能为多收代理费,成为委托人无理诉求的‘代言人’,而是只服从法律,服务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最后,王其江表示,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首先要保障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政法机关要主动向律师介绍案件办理情况、前期化解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和不息诉的原因等内容。同时,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对于律师的法律意见,政法机关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对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当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程序依法纠正错误。

 

 

最高法院将尽快出台律师代理申诉规范性文件

争取明年年底前各级法院均实现律师参与化解与代理申诉

在11月11日召开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培训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指出,要将案件评查与督导协调相结合,对下级法院û有按时反馈的,上级法院应当加强督导协调力度,坚决防止有错不纠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律师代理申诉的规范性文件,吸收各方意见后会尽快出台。

  姜启波强调,建立律师参与化解与代理申诉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律师认为申诉信访不符合启动再审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息诉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对经律师评议û有问题的案件,可以依照涉诉信访终结办法的规定予以终结。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评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予以审查。对案件确有错误或瑕疵的,应当依法纠正或补正。对存在Υ法Υ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一些区域集中,案件压力不太大,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可以对某类申诉案件试点律师强制代理,扩大法律援助范Χ,为立法修改提供实践经验。”他说。

  姜启波也指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激励机制、管理考核、宣传引导等方面仍有不足,律师作用尚δ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90%以上的省份已经不同程度地开展此项工作,法院和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合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格局正在形成,并在促进涉诉信访形势好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从调研情况看,一些法院受财力、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制约,存在η难情绪,尚δ开展工作。

  在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单靠法官一个群体是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的。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熟悉司法实践的专业人士,通过答疑解惑,辨法析理,可以使长期上访申诉的群众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程序,息诉息访,放下生活“包袱”,打开精神“枷锁”。

  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加大律师执业保障力度,为律师阅卷、调查、与承办法官沟通等提供方便。要扩大律师参与范Χ,在信访听证、第三方评估、信访终结等工作中邀请律师参加,听取专业意见。尝试将息诉息访协议签订、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机构承担。

  姜启波指出,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先行一步,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推开;条件不具备的,要尽快开展试点工作,争取明年年底前各级法院均实现律师参与化解与代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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